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5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 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 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 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
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 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
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 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 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