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30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0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 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 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 行。 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 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