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国资委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9-6/2023-346
秦国资发〔2021〕9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国资委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秦皇岛市国资委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秦皇岛市国资委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市国资委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同一企业有两名或以上的国有产权代表时,由市国资委指定一名为首席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条 市属国有公司发生并购、产业整合时,若需要派出产权代表时,产权代表委派方式应写入公司章程,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多家市属国有公司或县区国有公司共同对同一家企业出资时,可协商联合推荐产权代表。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监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市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也可根据市国资委授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接受委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
1.年中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公司半年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等有关工作情况以及产权代表半年来履行职责情况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2.年度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公司上年度工作(含内部审计)总结、本年度工作(含内部审计)计划及每位产权代表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中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二)不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
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之前,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提出初步意见。产权代表要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事前报告事项包括: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2.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或对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计划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
4.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5.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
6.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情况;
7.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
8.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捐赠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10.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他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
11.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12.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向股东(出资人)报告的事项以及产权代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事后备案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之后或重大事件发生之后,产权代表将决议事项或重大事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3.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市国资委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4.产权代表按照市国资委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备案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产权代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事先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但事后需以书面形式补报。
(四)产权代表对事前报告事项,应在收到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市国资委,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市国资委建立受理登记和备案制度,对需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或批复,且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日期,对商业机密建立保密制度。
(六)产权代表不定期报告所需文件主要包括: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及有关决议;
2.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3.有关重大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等;
4.产权代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5.其他有关文件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
(一)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委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二)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须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契约化管理。由市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产权代表的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四)严重不负责任,被企业欺骗,上报情况失真,造成市国资委决策失误的;
(五)违背市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六)经市国资委考核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市国资委批准,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监管企业的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监管企业参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须经监管企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