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商务罚决字[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8-01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秦商务罚决字[2023]001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09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商务罚决字〔2023〕001号
当事人:秦皇岛环野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RR3R4M法定代表人:杜艳玲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经济开发区北港大街98号
根据案件移交转办,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秦皇岛环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是杜艳玲;2.法定代表人杜艳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杜艳玲合法身份;3.秦皇岛环野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职务证明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及权限;4.对秦皇岛环野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两张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等证据证明。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秦皇岛环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秦商务罚告字〔2023〕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00035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