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3-04-07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357448/2023-153

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该家庭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认定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现役义务兵。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以下收入可以不计入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投资情况等。

财产标准: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租的房和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二)救助内容

1.低保家庭由县()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

2.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一)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县()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各类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无劳动能力。

下列人员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指的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收入。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下列人员可认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内容

1.特困人员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2.在家分散供养的,县()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

3.特困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流程

(一)本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情形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1.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遭遇火灾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帮扶后,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3)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二)救助内容

经认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也可发放实物进行救助。

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核实申请人遇困情况。

3.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街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小额救助由乡镇(街道)发放;大额救助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4.县()民政局对大额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救助。

 

四、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原五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认定条件

1.具有我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救助内容

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基本生活救助(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

办理流程

(一)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自身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县()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秦皇岛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秦皇岛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办理流程

(一)线下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线上申请: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等终端,选择“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在线申请。

(三)所需证件: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

(四)审核程序:村(居)委会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残联组织复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六、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他人的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办理流程

(一)选择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收养人送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开展收养评估。民政部门依法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四)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补贴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

1.申请。有申请意愿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2.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做出查验结论。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具有我户籍;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在扣除患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

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一)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

(二)申请人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办理流程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四)县()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

救助内容

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人员可向医保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待遇。

九、社会救助基金救助

 

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贫动态监测户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情形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人,从严控制救助。

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1.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认定流程

1.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

2.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3日内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后,上报县(区)基金会审批。

4.县级审批核发。县(区)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内容

经认定符合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可享受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电话

 

海港区民政局: 3553444

山海关区民政局: 5136373

北戴河区民政局: 4186036

开发区民政局: 3926657

北戴河新区民政局: 3592823

抚宁区民政局: 7836902

昌黎县民政局: 2866337

卢龙县民政局: 7139803

青龙县民政局: 7864502

市民政局:3658022 3658058

注:因相关社会救助业务在各县区可能由多个科室负责,上述电话为主要负责低保业务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