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收费项目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3-4512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及征收对象 | 减免规定 | 征收方式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水务局核算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平米/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凡征占地面积达到5000平米或挖填方量达到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 |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昭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8、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一、线下办理-办税服务厅 1.缴费人需携带<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等材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缴费。 2.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岗”按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等录入费源信息,在征收系统中进行申报和缴费。 3.缴费人通过 pos 刷卡或财税银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缴费成功后,办税服务厅人员从系统中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费人完成线下缴费。 二、线上办理-河北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 1.【我要办税】_【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由报表】 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按次申报】-【系统自动接收核定的数据】【查看详细缴费信息】.3.【申报】-【税费缴纳】-【未缴税费】-【三方协议扣款】 4.【证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查看】-【下载】 |
监督举报电话:3926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