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3-714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市政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意见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任:郑建军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第一副主任:张如凯  市政府办公室副县级督察专员

常务副主任:刘建明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执行副主任:李化兴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任:岳    市人社局二级调研员

赵小鹏  市资源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赵宝锋  市城管执法局三级调研员

孙占勇  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

裴庆锐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黄立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尤小虎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锦强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蒋长征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市卫健委副主任

王志松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文杰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范朝河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员:刘天晖  市资源规划局法规科科长

郭志刚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科科长

郗海琨  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段文鹏  市行政审批局运行保障科科长

谢敬彬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市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赵福江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苏 玉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管理学院副院长

伦海波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

杜一平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人文社科系副主任

王剑波  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栋昌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海疆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广清  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原主任

董立强  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焦汝秋  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原主任

孟昭民  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主任

颜翔宇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主任

根据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规范开展各项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建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化兴同志兼任。

 

附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30

 

 

 

 

附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作用,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河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秦皇岛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供意见建议的专业咨询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市司法局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县级领导担任。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不兼任委员,不出具咨询意见。

委员从符合条件的法院法官、政府相关部门法制处室负责人、高等院校教授、执业律师中选聘,人数不超过三十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司法局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

(二)承办委员的聘任、发证、解聘等工作;

(三)建立委员数据库,记录委员参与活动、完成任务等情况;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六条 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品质,公道正派,无刑事犯罪、严重违纪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领域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或者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经常居住地在秦皇岛市内,有条件参与案件咨询或者其他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聘用后发现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予以解聘。

第七条 委员人选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邀请参加的方式产生,市司法局根据资格条件、专业领域分布等因素进行审查、筛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入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需要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委员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市政府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委员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市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县级领导和法制工作处室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第九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咨询委员的意见:

(一)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案件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制定行政复议与应诉规章和文件、编写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例、开展行政复议监督等工作中,也可以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需要对有关事项咨询委员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当提出拟咨询意见的委员人数、委员名单、咨询时间和咨询方式等建议,并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逐级报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批准。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咨询。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拟咨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咨询或者召开咨询会的方式进行。委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明确的咨询意见。

采取召开咨询会的方式咨询意见的,须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审核同意,一般邀请三至七名单数委员参加。咨询会一般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主持。特别重大的事项,可以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第一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咨询会。

采取单独咨询形式的,委员应提供个人签名的书面咨询意见;采取召开论证会议形式的,委员可以在会上口头发表意见,但应在会后提供个人签名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作出其他有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决策时参考,不作为定案或者决策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经咨询委员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时应当对咨询委员意见过程、是否采纳及其理由等情况作出说明。

市司法局应当将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向被咨询意见的委员反馈。

第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权力: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加咨询会,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

(四)获取相应的补助。

第十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咨询活动,依法发表咨询意见,并对其发表的意见负责;

(二)不得利用所获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四)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咨询会、听证会、调查会或者集体讨论会的有关会议情况;

(六)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参与咨询事项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参与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参与咨询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参与咨询案件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的;

(四)与参与咨询案件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参与咨询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咨询职责的情形。

市司法局发现参与咨询的委员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委员的回避,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出具咨询意见、参加案件讨论或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工作报酬和费用。具体由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及财税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委员资格,收回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利用所获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的;

(三)以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明知应当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的;

(七)其他不再符合委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