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0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2-663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建议字〔2022〕43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李俊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将此建议交由各设区市政府,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研究办理。我市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责成市教育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力求工作实效。
一、我市“公参民”学校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公参民”高中学校1所,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未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办学,在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上,通过管理经验共享方式参与办学,并未从民办学校办学中取得办学收益。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我市高度重视高中教育质量和公平,严格规范招生工作,一是明确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县(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二是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县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区内招生,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在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非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三是规范民办高中招生行为。坚持公办民办同步招生,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规定招生时间前和之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招生,不得在生源地县区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坚决杜绝扰乱生源地招生秩序的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吸纳代表所提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公有教育资源参与民办高中办学,严格禁止公办学校仅以学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投入办学和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长期任教等行为,继续加强“公参民”高中学校的招生管理,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区域招生的治理力度。
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4月12日
领导签发:李文生
联系人及电话:潘铁成、徐凌(0335)322039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