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商务罚字[2022]002号
发布时间:2022-07-19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2-166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商务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7G3REY1R
法定代表人:刘富强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293号
2022年5月25日,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293号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301MA7G3REY1R,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经核实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罚规定。2022年7月8日,经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违法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2、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刘富强;
3、刘富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富强合法身份;
4、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刘富强《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违法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5、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秦皇岛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认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认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违法行为: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执行标准: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七条(违法行为: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执行标准:第(一)条: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2、情节一般: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022年7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秦商务告字[2022]00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皇岛金财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商务厅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2022年7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