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海上多功能休闲渔业平台配套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4-20       发布机构:市海洋渔业局(市港航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yyhhyj/2022-329

关于对《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海上多功能休闲渔业平台配套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示

  我局于4月20日批复了《秦皇岛市海东青食品有限公司海上多功能休闲渔业平台配套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三期)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详见附件。

  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