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4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50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建议字〔2021〕42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412号建议的答复
王文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市环境倡导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将此建议交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别研究办理。我市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责成市公安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力求工作实效。
一、出台《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3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设立和管理犬只留检所。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和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宣传,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条例》是当前我市养犬管理的法律依据。规定养犬管理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明确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个人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规定居民区禁止养犬区域,明确禁止养犬以及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和区域;明确养犬基本行为规范,对居民遛犬时间、遛犬规定、携犬乘电梯以及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等事项详细规定。对于遛犬不束犬链等违规携犬出户、饲养动物(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一户养多只犬以及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涉犬违法犯罪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形成全市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住建、市场监管、卫健、民政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乡(镇)、街道、村(居)会和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全力推动和积极参与的格局。
二、《条例》落实情况
《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市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流浪犬的收容清理。在做好自身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流浪犬在街面上到处乱窜,避免造成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收容清理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128只,办理《养犬登记证》203个。二是持续加强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持续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养犬人的守法意识。今年以来,累计开展依法文明养犬集中宣传教育3次。三是认真做好户外遛犬现象的劝阻工作。市文明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疫情期间不户外遛犬的倡议书》,指导各县区认真做好疫情期间户外遛犬行为的解释劝导工作,坚决防止引发冲突,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四是稳妥推进犬只登记办证和年检工作。采取电话预约、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有序开展犬只登记办证和年检工作,不断提高办证数量。今年以来,累计新办理《养犬登记证》203个。五是依法从严查处涉犬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遛犬不束犬链、饲养动物(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犬只)恐吓他人以及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涉犬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今年以来,查处涉犬治安(行政)案件88起,行政处理88人。
下步工作中,我市将积极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大养犬管理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治理“犬患”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5月11日
领导签发:杨学功
联系人及电话:潘铁成、徐凌(0335)322039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