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规划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烟专〔2021〕33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459
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3日
(主动公开)
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当地法制部门及市烟草专卖局备案方可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市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二章 规划标准
第六条 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村庄: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每超300人增设1个。每个村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客运候车(机、船)大厅:每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低于5米。
第九条 封闭的住宅小区:200户(套)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套)以上的,每超200户(套)增设1个。每个小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
小区临街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适用封闭住宅小区规定;朝向小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小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封闭住宅小区规定。
第十条 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每个市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间距不低于20米。
市场临街门面朝向市场内的,适用综合性商(农)贸市场规定;朝向市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市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综合性商(农)贸市场规定。
第十一条 以下场所内部,不受所在地域零售点间距限制,且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
(三)正常经营且用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厂矿,为满足内部员工需要开设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
申请人应提供经营场所所在单位同意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确保卷烟经营服务及许可证后续监管正常开展。
(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内开设的便利店。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不可抗力造成持证户变更经营地址,新地址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的,不受所在地域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属于不予发证情形的除外。
持证人申请上述变更时,应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属于不予发证情形的除外。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时,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且必须由本人经营,上述政策仅限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
(三)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边100米以内;
(四)党政机关内部;
(五)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六)住宅小区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区域;
(七)通过自动售货装置或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实地核查时尚未具备经营条件;
(九)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内;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相邻两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间的最近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测量时,可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卷烟零售户现场见证,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勘验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围栏),小区户数以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参考。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零售户直接用于对外经营的面积。
第十八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如车、棚等)、简易板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相连。
第十九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卷烟受到污染。这些经营场所一般包括: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有刺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鞭炮、医药、化妆品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三项所称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从事教育、保育工作的幼儿园;青少年宫是指由共青团市委领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进出口,是指供正常或应急进出的通道,含正门、后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六项所称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是指与地面同层,与楼宇出入口分设,内部无出入楼宇的通道,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第十四条第七项所称的自动售货装置,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微店、QQ、微信等。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秦烟专〔2018〕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