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433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类别和特别管控要求
(一)全市钢铁行业、火电、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执行附件1—4中排放特别管控要求。
(二)全市锅炉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旅游旺季北戴河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保障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环海洋函〔2021〕219号),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
(三)全市工业企业厂界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特别管控要求:300微克/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要求
(一)将以上特别管控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核发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从严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二)所有新、改、扩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同时满足特别管控要求。
附件:1.秦皇岛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2.秦皇岛市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3.秦皇岛市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4.秦皇岛市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秦皇岛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要求
工序 |
排放特别限值(mg/m3)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烧结 |
烧结机头 |
6 |
25 |
30 |
高炉 |
热风炉 |
8 |
35 |
100 |
轧钢 |
热处理炉 |
8 |
35 |
100 |
炼钢 |
转炉(一次烟气) |
30 |
- |
- |
石灰窑焙烧、白云石窑焙烧 |
10 |
25 |
100 | |
厂界 无组织 |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300微克/立方米 |
备注: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基准氧含量16%;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基准氧含量8%。
附件2
秦皇岛市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工序 |
排放特别限值(mg/m3)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燃煤发电锅炉 |
5 |
25 |
30 |
厂界 无组织 |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300微克/立方米 |
备注:燃煤电厂烟气基准氧含量6%
附件3
秦皇岛市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工序 |
排放特别限值(mg/m3)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矿山 开采 |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7 |
-- |
-- |
水泥 制造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
7 |
20 |
50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
7 |
20 |
80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7 |
--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7 |
-- |
-- |
厂界 无组织 |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300微克/立方米 | |||
a: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
备注: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基准氧含量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基准氧含量8%。
附件4
秦皇岛市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工序 |
排放特别限值(mg/m3)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玻璃 |
8 |
40 |
150 |
在线镀膜尾气 |
8 |
-- |
-- |
配料、碎玻璃等其 |
8 |
-- |
-- |
厂界 无组织 |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300微克/立方米 | ||
a:指干烟气中O2含量8%硼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