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秦皇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扶贫资金项 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扶贫资金政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扶办联〔2019〕5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921

各相关县区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秦皇岛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19年715

 

秦皇岛市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

和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整合资金)、精准扶贫贷款、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对口帮扶财政援助资金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在全市有扶贫任务的县区(县、区,以下统称为县)全面推行。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群众便于知晓、理解和监督的方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对口帮扶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对口帮扶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项目实行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市级备案的编报流程,依照项目属地原则,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审定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经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终,县、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公告公示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四条  市级公告公示。市级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市级相关部门年度对应财政资金分配结果、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脱贫攻坚规划(方案)信息等。公告公示信息应当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县级公告公示。由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本级纳入公告公示范围的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和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部门项目的建设情况等进行公告公示,必须在县级政府网站专栏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专栏公开。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公开监督方式。公告公示信息须长期保持公开状态。同时,还可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提高群众知晓度。

第十六条  乡镇级公告公示。由实施乡镇进行公告公示,必须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公开,并公开监督方式。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同时,还可通过网站、微信、短信、慰问信、信息卡和宣传单等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  村级公告公示。由村委会公告公示,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开当年本村所有扶贫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结果,正在实施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本村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等应让村民知晓事项,同时公开监督方式。公告公示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公告公示层级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同时,还可通过微信、短信、慰问信、信息卡、宣传单和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告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告公示。扶贫项目建设启动后,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按规定时间、适当的地点公告公示。基础设施和投入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及地点、资金构成及金额、建设规模及内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实施时间、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府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告公示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时限

 

第二十条  县级公告公示时限。各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应20日内,将分配结果在本区域范围内公告。县级在年度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后20日内在全县范围内分乡镇、分项目进行公告。并长期保持公开状态。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时限。在接到上级下达资金项目10日内,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告公示,竣工验收后应在10日内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严格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资金项目分配到哪里,公告公示就到哪里”的原则。做到市县区扶贫资金一律公开,乡镇、村两级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开,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鼓励老百姓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的懂、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引导鼓励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资金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作用,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建立季报问题台账,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对所有贫困村、非贫困村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检查全覆盖,市每年抽查1/2以上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确保每笔资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开展公告公示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与年终绩效评价挂钩,作为市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按照分类完善、追溯可查、保存有效的原则加强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管理。县、乡镇、村三级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公告公示资料的归档工作,安排专人管理,资金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现场照片、对应纸质文件资料、网站公开截屏记录、群众意见反馈等存档材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开公示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并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可参考《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模板(附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秦扶办〔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