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请休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1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0-121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请休假管理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局机关其他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3天的,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逐级签字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请休假手续。工作人员请休假,须事先填写《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后,将《审批表》(见附件1)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工作保障。对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申请,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工作实际,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做好请休假安排,认真落实“AB”角同岗替代制度,及时做好空岗替补,不能延误工作。遇特殊突发情况休假时,要在条件允许后,第一时间安排好工作交接。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单位和休假人员能够取得联系,以免因休假影响工作。
第三章 请休假规定
第七条 病假。
(一)请病假3天以上需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5天以上的,要另附病历复印件。遇有突发特殊情况,在身体健康条件具备时,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二)病假期满后如需继续休养治疗者,应补续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并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事假。
(一)请事假原则上要以不影响岗位工作为前提,确有特殊情况的,要确保安排好工作方可请假。
(二)确有紧急原因需请事假,不能书面申请的,要根据批准权限口头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九条 年休假。
(一)落实年休假制度是确保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工作人员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年休假。
(二)各科室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妥善处理好工休关系,既要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又要使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科室同岗人员不能集中在同一时间段休年休假。
(三)休假期间,因需完成重要工作任务,单位领导和组织上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应中止休假及时返回;未休完的假期应适时补休。
第十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销假办法
第十一条 请休假期满后,本人返回单位的当天要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误假处理。如因特殊情况在请假期满后需继续休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可以其他方式说明情况,待休假期满后补办。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各科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请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制度,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凡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如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凡请长期病假、长期事假或者长期旷工的,按照《关于建立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的通知》(冀财办〔2014〕3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局属事业单位长期借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以现工作岗位为准,按审批权限办理请休假手续。
第十八条 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姓 名 |
| 所在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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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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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请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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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局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销假情况 |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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