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20〕43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3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1211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秦政办字〔2012218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0   

 

 

 

 

秦皇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秦皇岛市减灾委员会

秦皇岛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45个)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自然灾害防治融入有关重大规划、重大工程、重大战略;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优先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宣传、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有关工作培育和发展应急产业,协调救灾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应急工业品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管理指导相关慈善组织的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防治工作,配合县(区)政府开展避险搬迁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县(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和相关风险防控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住建局: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市本级的城市区主、次干道建设工作,对因灾受损防灾减灾指挥中心、医院等相关城市公共建筑建设进行指导。

市交通局: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主要(含骨干)行洪河道和大中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灾后水毁水利设施修复,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台风防御期间全市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

市外事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县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旅游文广局: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紧急疏散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政策及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市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震情跟踪、震后趋势判定和地震现场考察,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和省级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通信资源和手段保障通信畅通畅连;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综合采用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升级雨水泵站,改造雨水管网,对城市建成区低洼地段、立交桥等易积水点实施整治。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收集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市扶贫办:将受灾贫困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持下如期稳定脱贫。

市金融办推动全市巨灾保险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实施森林防灾减灾重大项目,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统筹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实施森林火灾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供销社:负责其承担的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市气象局: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负责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配合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负责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通信办: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负责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信息的发布。

秦皇岛海事局:负责突发海洋灾害海上船舶交通应急指挥,组织、协调船舶防台、海洋灾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领域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渔业防灾减灾;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

秦皇岛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秦皇岛银保监分局:督促指导涉灾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团市委: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科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慈善协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定向救灾捐赠款物。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秦皇岛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北京铁路局秦皇岛车务段: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3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和渔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3.1 通报预警信息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2 进行动态评估

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3 救灾物资准备

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部门或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 各项救灾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5 报告准备情况

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一般以下突发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达到本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一个小时内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4.1.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前将本区域内最新的灾情数据汇总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汇总全市灾情数据后报省应急管理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3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核定的灾情数据;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旅游和文化广电局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以上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需救助情况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重到轻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2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县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30%以上,或9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秦皇岛支队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需要,组织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外事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信办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信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生产供应工作。河北省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局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旅游文广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和商务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2千户以上、5千间以下或2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县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15%以上,或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见附件2),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并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秦皇岛支队根据市政府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资源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参与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4百户以上、3千间或1.2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县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10%以上,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见附件2),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秦皇岛支队根据市政府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百间或2百户以上、1千间或4百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县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区农业人口5%以上,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秦皇岛支队根据市政府需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市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市级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5.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北部山区”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着手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口粮、衣被、饮水和取暖等方面需救助情况),核实救助对象,分类排队,填写灾民花名册,编制工作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制定切实可行救助标准和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同时,做好迎接省厅冬春调研工作组的准备。统计、评估全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及时汇总各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数据,制定全市救助工作方案,于10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6.2.3 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汇总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支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青龙满族自治县)、灾歉减免政策,发展改革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按照相关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不含省财政直管县)。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组成督导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管理厅。

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各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中央、省下拨和市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7.1.4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布局,进一步改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区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经销厂商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网络畅通。

7.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县区建设、管理救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区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相应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保障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县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海事、海洋渔业、红十字会等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1~2人。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建设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7.7.4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5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2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12次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

 





 


 

 

 

 

 

 

 

 

 



附件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复核响应建议

                立即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决定进入∏级响应

 

               审核灾害程度

               审核响应建议

               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附件3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通讯录

单位

值班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市政府办公室

3032608

秦皇岛海事局

5365619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3220186

市工信局

3230896

市委网信办

3220217

市卫健委

3647681

市民政局

3658050

市教育局

3865005

市发改委

3662755

市外事商务局

3433901

市财政局

3918589

市供销社

3219347

市应急管理局

3650565

市金融办

3220708

市公安局

3950007

市红十字会

5311506

市林业局

5911067

市慈善协会

8573573

市生态环境局

3659611

秦皇岛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8586611

市住建局

3063810

武警秦皇岛支队

8072600

秦皇岛无线电管理局

3025126

市消防救援支队

5943618

市旅游文广局

3661010

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

3382032

市统计局

3032418

秦皇岛车务段

7932332

市交通局

3230000

山海关区政府

5136057

市司法局

7078050

山海关区应急管理局

5136192

市资源规划局

3651602(白)

3651609(夜)

海港区政府

3554000

市城管执法局

3652518

海港区应急管理局

3557870

市医保局

3963567

北戴河区政府

4186231

市气象局

3369278

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7528689

市扶贫办

3658083

抚宁区政府

6012782

团市委

3656119

抚宁区应急管理局

6682269

市科协

3061737

昌黎县政府

2022132

秦皇岛银保分局

3629009

昌黎县应急管理局

2039936

秦皇岛海关

8512000

卢龙县政府

7206001

市通信办

5905019

卢龙县应急管理局

7113966

市农业局

8017513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7880690

市人防办

5953112

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7158181

市海洋渔业局

5301910

秦皇岛开发区管委会

3926112

市水务局

3064247

秦皇岛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8587983

市科技局

3061193

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3590400

市市场监管局

3061534

北戴河新区应急管理局

35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