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2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4

 

 

 

 

 

 

秦皇岛市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按照《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家庭户籍、收入等情况,公租房保障分为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二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三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二、特殊情况申请要求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孤儿年满1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应由监护人代其提出申请,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实行货币补贴。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在申请地工作,持有申请地居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四)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城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的除外),不能申请。

(五)申请家庭有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不能申请。

三、申请审核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公租房申请审核按照个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初审,市保障房中心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或收入证明(退休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明细、在职人员工资收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医药收据等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劳动或聘用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缴交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可参照城市区执行。

(二)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