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0〕—5 索引号00035727X/2020-253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各级、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同一线索重复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者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传销特征的活动。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市、县(区)打传办调查属实的,市、县(区)打传办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个传销窝点5人(含5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1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两个以上传销窝点6至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200元;11至30人(含30人)的奖励400元;31至50人(含50人)的奖励600元;51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主要骨干分子的,奖励3000元。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的。
(三)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市、县(区)两级打传办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市、县(区)打传办及时通过微信或直接告知并发放奖励。市、县(区)打传办填写《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专机、专号发放奖金。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打传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发放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7日印发的《秦皇岛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打传办字〔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打击传销举报登记表
2.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
3.举报奖励领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