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补缴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tyjrswj/2020-112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102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2020〕10号)等文件规定,现对2019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养老、医疗保险补缴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缴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
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二)医疗保险补缴
以退役士兵本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缴费基数的9.75%缴纳,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75%缴纳(包含生育保险0.2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5%),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0.3%缴纳,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3%缴纳(包含生育保险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5%),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负担。
二、补缴年限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如个别县、区安置时间提前或延后,以实际发放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时长为准进行补缴)。
三、办理补缴主体
补缴工作由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负责办理。
四、资金来源
政府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接收单位先行垫付,待办理完补缴手续后,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申请,按照政策核实后,予以拨付资金。
五、完成时间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人社、医保部门沟通,办理补缴事宜。于6月30日前,将完税凭证连同资金申请一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