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安局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 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4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0-205

秦皇岛市公安局

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和

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特通告如下:

  1、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及房屋中介机构,自2020年1月以来有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的,应及时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或社区(村)联系报告。

  2、用工企业招录使用非秦皇岛市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秦员工时,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及时将用工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人,要及时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联系。

  3、近期从疫情较严重地区来秦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或疾控中心进行电话报告登记(秦皇岛卫健委公布全市发热门诊及疾控机构24小时值班电话附后),并按要求自觉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症状,请及时就近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电话申报相关信息(全市各派出所办公电话附后)。确实急需现场办理的请先电话预约,为减少出行和人员聚集的交叉感染风险,未预约的业务暂不受理,到现场办理业务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暂时不要到派出所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5、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违规租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