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发〔2020〕4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秦皇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秦皇岛市市属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发改体改〔2018〕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市政府以资产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需要再投资或列支的,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如下:
(一)应缴利润,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25%,市政府对上缴收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缴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依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类”“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下的相应科目。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属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四)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市属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及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目标、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安排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支出、向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简称市级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根据所出资企业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