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0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0-157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字〔2019〕9号
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公严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区禁止摩托车驶入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摩托车限行问题也是许多市民及代表、委员关注的问题,对于摩托车该不该限行,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针对该问题就有不同意见,有支持、有反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法律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和交通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减少大气污染,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畜力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禁限行管控措施。在限行区域、限行道路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了相应的交通标志,同时在各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和告知。对县区摩托车在海港区中心城区道路禁止通行,对登记注册地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开发区的摩托车可以在禁行区域道路上行驶。
下一步,我们拟通过利用交警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发布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摩托车禁限行问题广泛征求全体市民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进行论证,由广大市民决定是否限制摩托车通行。
领导签发:张凤龙
联系人及电话:王磊 395001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