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的单行地方法律——《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9-12-01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19-81
蓝天、碧海、金沙是秦皇岛靓丽的名片,大气环境始终是秦皇岛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为解决船舶大气污染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秦皇岛海事局配合完成了《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10月31日以市政府第3号令对外公布,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我国首部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的单行地方法律,标志着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又一项重要成果。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政策支持、船舶防污设施配置要求、船舶大气排放要求、重点时段管理、船舶燃油生产、销售使用规定、供油单位义务及作业要求、港口及码头监控、岸电设施与使用、黑名单制度、法律责任条款等。
《办法》的主要亮点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各管一摊、沟通不畅,填补执法漏洞,合力优化配置监督执法力量和资源;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办法》鼓励燃油快检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岸电设备等领先科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从源头控制污染,为全天候监控、高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鼓励船舶主动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这些鼓励措施将极大提高来秦船舶改进技术、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为执法部门减轻负担、节约行政资源;体现立法“不抵触原则”。《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和细化。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完善力度,尽快督促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加强港口作业装卸违法执法,做好船舶作业活动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为我市控制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