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0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9〕9号       索引号00035727X/2019-8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全面加强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全市范围内各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国有林场,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重要湿地及其他各类型保护地列为永久禁猎区;从201961日起至2024531日止的5年内,我市陆域范围全部划为临时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每年的5112时至9112时为伏季休渔时间,所有应休渔的海洋捕捞渔船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严格按规定休渔,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它作业类型。禁渔期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禁猎区及禁猎(渔)期内,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种群调控、疫病防控、展览等原因,确需猎捕野生动物,必须依法报批。未经许可的,严禁猎捕。

四、禁止使用枪支、兽夹、猎套、粘网、投毒、弓弩、电捕、地笼等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任何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出售、购买、利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禁止非法交易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饭店、宾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出售、窝藏非人工饲(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或别称制作、发布广告招揽顾客。

六、对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公安、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交通、邮政、铁路、民航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巡查、检查。对不担当、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要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秦皇岛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林业局5911086,市海洋渔业局5301581,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交通局3292016,市公安局110

九、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9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