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7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19-37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9〕111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0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按用人单位适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8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2018年度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小于3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30%,小于8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80%的,按0.5%的费率执行;二类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小于10%的下浮一档,按最低限(0.5%)执行(见下表)。
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表
G<10% | 10%≤G<30% | 30%≤G<80% | 80%≤G<120% | G≥120% | |
一类 | 基准费率 | 基准费率*1.2 | 基准费率*1.5 | ||
二类 | 最低限(0.5%) | 基准费率*0.8 | 基准费率 | 基准费率*1.2 | 基准费率*1.5 |
三至八类 | 基准费率*0.5 | 基准费率*0.8 | 基准费率 | 基准费率*1.2 | 基准费率*1.5 |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2019年度费率不得下浮。
二、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66号)有关去产能企业降费政策,钢铁、煤炭、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仍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下浮不上浮。
三、2019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全市统一执行,各县(区)不得自行确定。为确保降费政策精准落地,省社保局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按月监控各市的费率政策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