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19-25
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
秦皇岛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落实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冀政字〔2018〕48号)要求,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特制定如下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充分认识我市海洋生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转变“向海索地”工作思路,狠抓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促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用海秩序规范有序,为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活动;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合法合规及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全面加强海洋生态保护,重点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控围填海。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落实国家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查,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全面规范围填海项目。
1.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由市海洋和渔业局组织沿海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下同)逐项目调查规划依据、审批部门、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围填海时间等内容,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全面如实核实问题,形成全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2.提交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经上级部门核查通过后,由市海洋和渔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报市政府审查,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确定年度处置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3.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县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市海洋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同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市政府同意,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省政府批准,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4.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相关县区政府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开展各自区域内生态评估,由市海洋和渔业局组织评审,确定围填海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围填海项目,相关县区政府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责成用海主体予以落实。已完成围填海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未完成围填海的不得扩大围填海面积,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对已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保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8%,海洋生态红线面积不低于管辖海域的58%。沿海县区要按照划定的各类海洋生态红线区,认真开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
2.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强化现有沿海各类保护区域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护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海洋保护区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昌黎县政府和北戴河新区管委要尽快开展海洋管理相关交接工作,确保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落实到位。
3.实施滨海湿地整治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沿海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滨海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赔偿、修复等技术规范,积极推进“蓝色海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实施滨海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滨海湿地生态功能。县级生态修复项目库经市海洋和渔业局审查形成全市项目库,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沿海县区政府要严格履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滨海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切实担负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责任,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合力,确保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管控工作顺利推进。
(二)健全监测机制。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市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全面掌握滨海湿地保护与利用情况。建立健全海域动态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围填海动态变化,实现对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常态化监视监测。建立健全围填海管控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督管理与执法监管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上级执法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沿海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管,认真组织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和巡查巡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非法围填海活动。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海域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处罚。
(四)强化项目监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集约节约用海和占用岸线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港口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公用码头建设,规范业主码头建设,防止项目重复建设造成岸线和海域资源浪费。
(五)加强舆论宣传。结合“地球日”“海洋日”等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切问题,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加大推广典型经验和曝光反面典型力度,组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