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发布机构: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审批规〔2018〕1号 索引号xzspj/2019-138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各局管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局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0月23日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5号)、《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秦政规〔2017〕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行政管理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四条 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和起草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涉及多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相关科室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如参加科室属同一领导分管的由分管领导指定主办科室,如参加科室属不同的领导分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
第六条 各科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即时立项。立项内容经各科室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政策法规科汇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二)应对文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所规范的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应符合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内容完整,并对专门术语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
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较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我局法律顾问、专家参与起草并充分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初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外地经验做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等有关参考资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点:
(一)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解决本单位当前工作的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必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抵触,与现有的规定是否交叉、重复;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结构是否符合规范;
(四)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问题是否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应当按照政策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如政策法规科与科室之间经协调不能对某些内容达成共识,由政策法规科提交起草科室分管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领导进行协调,仍有分歧的将分歧意见在修改稿中分别进行表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起草科室组织材料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后,按科室拟稿挂笺—分管负责人审核—局长签发—办公室审稿并统一登记编号的流程执行发文程序。由本单位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主办科室负责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呈局长签发后送办公室审核、编号,再按文件办理程序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后,按照局行文管理程序统一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局规范性文件实行单独编号,文号格式为:秦审批规〔XXXX(年度)〕XX(顺序)号。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十八条 起草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当日将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科备案,政策法规科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组织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所规范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已与其调整的对象关系不相适应;
(二)与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被其取代;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变更或消失;
(四)有效期已过。
第二十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科室书面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经政策法规科同意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办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应正式行文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印发后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局管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