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8-12-28 发布机构:供销社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601107081/2019-5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市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市政府《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秦政字〔2018〕16号)中明确的市供销社部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科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供销社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
对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及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支持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抓好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二、责任追究
(一) 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部门领导干部职责不到位的;
2、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部门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三)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三、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