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18-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
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59)和《秦皇岛市2018年“双创双服”活动实施方案》(秦字〔2018〕6号)要求,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资料一次收取、数据一次录入、业务一次办理、信息实时共享,依法确定不动产登记、税费收缴、房屋交易联办业务事项,整合受理窗口,优化业务流程,规范申请材料,推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加强联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取消纸质材料传递,避免重复排队、重复提交资料,分批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底前,市本级、抚宁区作为试点在全市率先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2018年底前市本级和全市80%以上县区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2019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县区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联办业务类型。坚持以方便群众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确定联办业务类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土、税务和房管三部门联办业务主要包括:政策性住房上市或限购的存量房买卖(含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产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国土、税务两部门联办业务主要包括:需要依法交纳税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转移、用途权利期限变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等事项;国土部门独立办理业务主要包括:抵押权登记、查封(含预查封)登记、预告登记等。
(二)整合受理窗口。国土、房管、税务部门调整现有窗口设置,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联办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公布的申报材料目录,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纳税申报所需全部材料,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进行询问,录入基础信息,即时分送各有关部门,出具受理结果。事项受理后,各有关部门同步并联办理,对需要存档的审核材料及办理结果等分别存档。不需联办事项由登记部门按原模式受理。当事人自主选择现场领证或快递送证。
(三)规范申请材料。全面梳理不动产登记、税收、房屋交易所需申请材料,在不重不漏、满足法定所需要件基础上,精简合并相关申请材料,编制统一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房管部门将已有的房产分户图等房产测绘成果完整移交国土部门。
申请人一次性申请,只提交一份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纳税申报事项)、身份证明材料、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成果、限购材料以及相关纳税申报证明材料等。受理时只要求申请人(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涉及需要提交结(离)婚证的只要求提交结(离)婚证原件,不再要求提交复印件;确需留存复印件的,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
(四)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优化登记、税收、交易联办业务流程,严格实行并联办理,不得增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等前置环节。需要缴纳税费的,税务部门核缴税费,将缴税结果实时推送登记机构;涉及政策性住房上市、限购城市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房管部门进行相应审核,将审核结果实时推送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税费缴纳、限购等审核结果办理登记。不涉及相关部门审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相关部门。
(五)压缩办理时限。坚持依法依规登记和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理时间,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在完成权籍调查、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2018年底前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及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结。涉及房屋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即时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税务、登记部门按照并联办理原则,共同商议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交易、税务部门的办理时限应当设定在登记登簿前。对涉及征税需上门评估、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企业改制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要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等不动产登记,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等服务信息。
(六)增加缴费渠道,严格税费收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6号)规定,充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登记费、政策性住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的快捷支付。开通网上自助申报缴纳税费系统,方便相关税费缴纳。各部门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取落宗费、配图费等。
(七)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研究制定信息交换方法,升级改造各自信息系统,建立业务综合受理、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平台,按时实现登记、交易和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和实时共享。暂时不具备实时共享条件的县区,可以先采取人工传递、数据拷贝、端口互查等方式,解决申请材料分送和办理结果信息共享问题,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限期实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在国土、房管和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逐步实现与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八)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开通网上预约预审、网上查询、网上支付等服务,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新模式,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探索“银行申报、信息互联、结果反馈”方式,采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在银行、公积金网点设立不动产抵押便民服务点,实现“不见面”办理。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让权利人可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底前,我市具备自助查询功能的登记大厅要达到50%以上,市本级和2个以上县区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2019年5月底前,全市力争全面实施。
四、责任分工
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
市国土局:作为召集部门,会同房管、税务等部门明确“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范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落实改革任务。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布设、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对外咨询,负责开发信息共享平台,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金税三期等系统的对接。
市房管局:主要负责房屋交易系统中间库的接入,依职责做好相关业务办理,负责提供楼盘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实时与国土、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向国土部门移交房屋历史测绘成果。
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做好金税三期系统的接入,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税收征缴体系,做好税费收缴工作,实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完税信息。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做好非税系统的接入,提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经费保障,增加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将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大举措来抓。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下同)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房管、税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细化任务分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示范带动。将市本级、抚宁区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工作,通过重组受理窗口,再造办理流程,公示材料清单,升级改造系统等环节,归纳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市各县区。
(三)加强指导检查。按照层层压实责任、逐级覆盖的原则,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督导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或者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及市有关部门要在网站、办事大厅公布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推广改革经验,正确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注,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
3.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志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建江 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常务工作)
刘继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晓城 市国土局局长
石兆旭 市建设局局长、市房管局局长
王 强 市财政局局长
张颖悟 市税务局局长
郭庆田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等具体工作,由刘继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
目前,纳入“最多跑一次”的主要是城镇房、地不动产登记业务,各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大“最多跑一次”业务范围并予以公布。
序号 | 权利事项 | 登记类型 | 涉及部门 |
1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首次登记 | 国土、税务 |
2 | 变更登记 | 主要为国土,用途、权利期限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涉及税务 | |
3 | 转移登记 | 国土、税务 | |
4 | 注销登记 | 国土 | |
5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首次登记 | 国土、税务 |
6 | 变更登记 | 主要为国土,房屋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涉及税务 | |
7 | 转移登记 | 国土、税务,其中政策性住房上市的涉及房管 | |
8 | 注销登记 | 国土 | |
9 | 三、抵押权 | 首次登记 | 国土 |
10 | 变更登记 | 国土 | |
11 | 转移登记 | 国土 | |
12 | 注销登记 | 国土 | |
13 | 四、地役权 | 首次登记 | 国土 |
14 | 变更登记 | 国土 | |
15 | 转移登记 | 国土 | |
16 | 注销登记 | 国土 | |
17 | 五、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国土 |
18 | 六、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国土 |
19 | 注销异议登记 | 国土 | |
20 | 七、预告登记 | 预购商品房预告设立登记 | 国土 |
21 |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 国土 | |
22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设立登记 | 国土 | |
23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 国土 | |
24 |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 国土 | |
25 |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 国土 | |
26 | 八、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国土 |
27 | 预查封登记 | 国土 | |
28 | 注销查封登记 | 国土 | |
29 | 九、换补发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 | 国土 |
30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补发 | 国土 | |
31 | 十、登记资料查询 |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 国土 |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最多跑一次”的业务范围:
1.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
3.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4.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5.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
6.现场申请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申请人自愿选择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领取证书证明的。
附件3
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申请材料清单
表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税务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税务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税务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有条件的向规划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6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7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向住建(房管)部门共享核验 | 房管部门 | 国土 | |
8 | 税费缴纳凭证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可向税务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 | |
9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税务 |
表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原件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房管、 税务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房管、 税务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国土 | 国土、房管、 税务 |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买卖、互换、作价等合同或协议 | 申请人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提交纸质材料 | 生效法律文书、批准文件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共享核验 | 国土、房管、税务 |
继承、遗赠材料 |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及权属转移材料 | |||||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份额转移协议 | |||||
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导致权属转移材料 | |||||
导致权属变化的生效法律文书 | |||||
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国土 | 国土 | |
6 | 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人民政府 | 国土 | |
7 | 税费缴纳凭证、税费优惠证明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税务 | 国土 |
表3 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原件 | 有条件的可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 |
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国土 | 国土 | |
4 | 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5 | 抵押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
6 | 在建工程规划许可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有条件的可向规划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 |
表4 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来源部门 | 需求部门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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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提交原件 | 有条件的可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核验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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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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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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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品房预售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房管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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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金融机构 | 国土 | 用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
6 | 符合调控政策所需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 各相关职能部门 | 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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