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8〕244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18-12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8244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档案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资料的组合体,包括工伤认定工作的各项记录和凭证等。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档案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全市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强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本级工伤认定档案进行管理,并对全市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工作。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认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纳入工伤认定考核内容。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不许个人保存。

二、工伤认定档案内容。 工伤认定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撤销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

(四)申报认定工伤审批表;

(五)工伤认定申请表;

(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八)就医材料复印件;

(九)与案卷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

(十)工伤调查询问笔录;

(十一)相关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结论;

(十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补正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决定书、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不予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决定书、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终止通知书、撤销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书、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河北省工伤保险数据维护申请表等。

(十三)送达、传递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工伤认定送达回证、特快专递票据等;

(十四)行政复议材料;

(十五)行政诉讼材料;

(十六)工伤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声像和电子载体记录等;

(十七)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三、工伤认定档案整理规则及标准。

(一)工伤认定卷宗要一案一卷,一卷一号,重大案卷永久保存,一般案卷保存期为50年。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卷内材料排列按前述工伤认定归档内容顺序排列。

(二)卷内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或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上页号。

(三)工伤认定档案的卷内材料应当制作目录,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当拟定题名,加“〔〕”;填写的字迹应当工整。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四)工伤认定档案封面,应当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当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体式一致,文字简练;并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也可以用电脑打印。

(五)工伤认定档案卷内材料应当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材料应当修补,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六)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和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证据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要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七)工伤认定档案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案卷目录应当分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卷宗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四、有关要求。

(一)工伤认定的有关记录由各级工伤认定部门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对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各级工伤认定部门指定专人予以登记,集中管理。

(二)工伤认定档案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秘密载体保护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对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各级工伤认定部门对归档的档案,应当区别其内容和载体,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整理、排列和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

(四)属于永久、长期保管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在归档后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机构发生变动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理处置工伤认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六)各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应该按照保管档案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档案室保管工伤认定档案。

(七)对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按照职权,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违反本通知的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八)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83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8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