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发布时间:2008-04-16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08-164037
主要收费(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1 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 按文件规定执行 冀价经费字〔2001〕第32号
2 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3](第2号)
3 耕地开垦费 平方米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4 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5 土地闲置费 平方米或出让金总额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25号)
6 档案利用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省档案局、物价局〔1987〕44号
7 采矿登记费 证 按文件规定执行 价费字〔1992〕251号
8 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价费字〔1992〕251号
9 采矿权使用费 个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1号
10 探矿权使用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1 探矿权价款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2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4〕150号
13 采矿权价款 矿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1998〕240号
14 海域使用金 按文件规定执行 冀财综[2007]66号
公开程序:经局领导及保密小组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