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08-102320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科技规划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1999年1月1日起实施);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一条第九款(2004年10月21日起实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理对象及范围:用地单位
办理手续: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投资主体、投资额、建设分期等)、拟选址情况(包括拟选址位置、选址理由等)、拟用地总规模、用地类型、功能分区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及补充耕地位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具经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权属资料;7、发改部门同意项目用地单位办理前期手续的材料。
办理流程:1、报市国土局初审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由行政中心窗口接收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出席现场勘察,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办法》协调协办科室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完成初审意见,送主管局长签发转报省国土厅审批。资料不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心窗口。2、报市国土局预审的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国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由县(区、开发区)国土局进行初审后转报市国土局,由行政中心窗口接收后转主办科室,主办科室出席现场勘察,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办法》协调协办科室会审。资料齐全的,完成预审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批,中心窗口下达批准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35-3655501 0335-3655502
监督电话:市监察局:3220095;市法制办:3220243;局监察室:3651612;服务热线:96115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 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