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义非法占地被处罚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秦国土资罚字(2007)第37号       索引号61/2008-140936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张明义未经批准,擅自于二○○七年租用北戴河区戴河镇太平庄村委会农用地3.58亩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局依法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