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08-08-06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7/2008-100518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公路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