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税〔2023〕44 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 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 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 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 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 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 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 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 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 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 2027 12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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