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60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41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 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
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 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 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
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 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
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的政 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
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 务。 二、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
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
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 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
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 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
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 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
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 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 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
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 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 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
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 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1 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 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 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 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 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
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 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
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 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 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 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 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 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 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
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 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
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 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