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6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年第38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7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 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
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 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
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 民企业; (二)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 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
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 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 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 定为 C 级或 D 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 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 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
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 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