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小学校服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28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教育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000357720/2023-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四条 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二章 部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及管理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需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校服供货市场主体名单,随时通报在校服验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校服生产、销售市场主体质量监管,依法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供应市场主体名单。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学校不得向名单内市场主体采购校服。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销售市场主体、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市场主体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学校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校长是校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相关工作。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且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80%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校服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区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十二条 学校应健全评议制度,在校服设计、材质选用、价格区间等方面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氛围,逐步提升校服着装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按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标准要求,通过在校服相应位置缝(贴)反光布的方式提高校服穿着者的可见距离,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十五条 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十六条 校服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要求。严禁采购低于上述质量标准的校服。校服供应市场主体应按照上述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保证校服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校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及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
第十九条 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供货市场主体、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校服质量不低于本文第十六条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与供货市场主体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等组织签订校服采购合同或代收取校服费用。
第二十二条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使用全省统一的《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装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建立质量验收台帐,按批次验明并留存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符合该批产品质量结果判定合格要求,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服发放前,学校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按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不得少于供货市场主体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学校委托的检验机构不得与供货市场主体提供该批样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重复,特殊情况需要同一机构检测的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送检的同批样品要随机选取,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供货市场主体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供货市场主体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服交付使用后,学校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样衣等)存档六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在合同签订15天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县区、学校,可依据《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1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对校服选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职尽责担当。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校服工作管理,在校服使用过程中积极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示查处校服生产、销售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热线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发现生产或销售不合格校服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书面通报。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学校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