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章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4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祭祀管理工作,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文化、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
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指导设立红白理事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祭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文化、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力度,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
第六条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的祭祀方式。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追思堂、焚烧炉,提倡和引导使用可循环利用的花圈花环。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传统民俗,在清明节等传统节日前,规定户外焚烧祭祀用品时间,确定临时或固定的户外祭祀地点,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设置焚烧炉,加强焚烧灰烬清理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污染状况、防火形势以及重大活动等因素限制或禁止户外祭祀活动。
第八条 城市区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指定地点及相关部门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不得在其它任何公共场地焚烧祭祀用品。
农村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当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焚烧炉内进行。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和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
第九条 祭祀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居民区通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进行悼念活动;
(二)在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等,殡葬服务场所除外;
(三)在居民区内搭台唱戏、噪音扰民;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随意抛撒纸钱;
(六)搞封建迷信活动和淫秽、低俗表演等。
第十条 禁止生产、运输、经营、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禁止为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生产、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十一条 禁止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对生产者、经营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销售祭祀用品或者明知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区未在指定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农村祭祀未在指定的焚烧炉内焚烧祭祀用品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用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劝阻;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祭祀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向道路上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运输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对祭祀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及淫秽、低俗表演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的祭祀用品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实物。
前款所称纸钱不包括以木材或植物纤维纸浆为原料制成的草纸(土纸),或者只进行过简单剪裁、打孔等物理加工的草纸(土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