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扶贫资金政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财社〔2020〕826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761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冀财社〔2020〕211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万元(资金补助数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下达的资金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24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传〔2020〕16号)规定,根据各市县报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现结算你市县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月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2、该预算收入请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3、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4、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尽快分配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果该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已统筹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按照本次结算额度,统筹使用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进行指标调整。指标调整事项及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有关信息,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结算完成后,资金仍有剩余的,可统筹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第三批)分配表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 ||||
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 ||||
市县名称 | 下达资金合计 | 第三批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 第三批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 备注 |
北戴河区 | -8 | -2 | -6 | |
抚宁区 | -36 | -11 | -25 | |
海港区 | -28 | -22 | -6 | |
山海关区 | -6 | -3 | -3 | |
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 -6 | -1 | -5 | |
秦皇岛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 -2 | -1 | -1 | |
社会福利院 | 7 | 7 | 0 | |
合计 | -79 | -33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