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地区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24〕36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4-865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地区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

 

 

秦皇岛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村

地区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农村地区落户政策,推动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发展和人口双向流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公办发〔201938号)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探索人才加入乡村制度,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坚持稳中求进,以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为前提,尊重和保障公民意愿和期盼。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动贡献等因素,促进乡村振兴所需劳动力规范流动及专业人才引进。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逐步稳妥有序实行城乡人口双向流动。

三、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及界定范围

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保留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农村区域的界定范围: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础,保留村民委员会户口登记地址的区域。

四、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或在农村原籍恢复户口:

1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我市农村地区常住户口,其无工作的另一方投靠配偶的;

2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前户口在农村,毕业后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农村原籍的

3因参军农村户口被注销,退役后未安置就业或在本地安置就业,且未落户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无工作的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

160周岁以上老年父母投靠农村年满18周岁子女的;

2.未达法定婚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投靠农村父母的;

3本人在农村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4.因结婚户口由农村随配偶迁移,离婚3或丧偶后回农村原籍生活的;

5.已注销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其配偶投靠现役军人农村父母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可以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农村:

1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回农村原籍落户的;

2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乡村振兴急需人才,在就业创业农村落户

(四)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户口迁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乡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考虑农村地区发展实际,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二)做好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解释答疑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有力有序、落地落实

(三)强化督导落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5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