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4-826

为进一步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以下简称“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密防范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管控时间:2024年7月1日0时起至2024年8月31日24时止。

三、管控区域: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疏港路、浙江南路以西,青龙满族自治县251省道以南,卢龙县青龙河大桥以东,昌黎县滦河以北的区域内。

四、管控原则:在管控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的飞行活动。涉及到因农业、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申请),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市公安局警务航空管理支队,电话:0335—4030440)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管控措施:对于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