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3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
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22)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市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等。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暂不对商品粮和政策性成品粮进行质量清查。
另外,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清查方法。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执行,相关电子版请从“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自行下载。
2.要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检验结果的精准性,实现大清查数据自动汇总。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2.细化清查方案。各县区政府要逐级细化本行政区域具体清查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各县区清查方案要在3月25日前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动员培训。3月中旬前,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对县区级普查人员的培训;4月10日前,各县区要完成对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
4.准备相关资料。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5.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市政府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
2.普查方式。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各普查小组要完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将随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县区提前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20日前,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本市清查结果(包括外省委托代查的粮食),市政府向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2.问题整改。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辖区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于5月31日前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实行销号整改。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0月底前,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将整改销号和案件处理情况报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料归档。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将全部资料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三、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储备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上传大清查应用软件,审核汇总后,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登统数据请于4月1日前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4月10日前通过大清查软件系统分解至各承储库点。各单位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查。
(二)实物检查。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3、大豆使用1m3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普查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相应底稿、汇总表备查;各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企业自查结果严格把关;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组织扦样和检验人员培训。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扦样工作。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全市食品安全样品的扦样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的基础上,按政策性小麦、稻谷、大豆样品总数10%比例掌握,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分配。玉米不检验食品安全指标。
(二)扦样检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填写质量检查底稿。样品扦取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对稻谷、小麦、大豆及地方企业承储的政策性玉米库存要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中储粮直属企业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政策性玉米库存,按企业政策性玉米总库存量的10%比例组织扦样。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对其他粮食品种、商品粮、成品粮库存不再扦样检验。样品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5日前送至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跨省储存粮食的扦样检验,由受托方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委托方。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委托所在地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由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于5月底前报送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省反馈检验结果安排专人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送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反馈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五、压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工,签订责任状。实行普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合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含地方粮食企业和中粮、中国供销等央企)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质检责任。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精心组织
(一)强化工作推进。各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压实自查、普查各阶段责任,确保大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参与自查、普查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大清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严明纪律规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制定保密措施,配备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资金异常行为和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按照国家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拨付和使用。市、县区储备粮清查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回应社会关切。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公布本地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保持市场平稳和社会稳定。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铁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志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学功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吴宝海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建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 滨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素玲 市统计局副局长
梁成元 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副调研员
聂 磊 农发行秦皇岛分行副行长
高 杨 中储粮秦皇岛直属库有限公司经理
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宝海同志兼任。2019年10月底大清查工作结束后,秦皇岛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