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9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29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治理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化解存量、坚决防止增量、着力控制流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土地资源支撑,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201929)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守信践诺、问题导向、源头防控,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强化诚信履职意识,促进依法管地用地,保障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发展不停步、逐年上台阶,在河北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积极作为、走在前列。

二、强化用地规划审查,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根据供地率情况,实行差别化用地指标安排办法,对于2009年以来,供地率在80%以上的县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除省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用地,由县区向市政府承诺在6个月内供地,市政府批准后,市资源规划局安排用地指标。对于供地率低于80%的县区,要严格审查供地条件,对于规划条件不明确、征拆工作及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安排用地指标;具备供地条件确需安排的,由县区承诺3个月内能够供地,方予安排用地指标;对全市供地率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区,直至停批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区暂停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1年。

(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各县区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预审阶段不再要求提供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土地勘测定界等证明资料。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时限由14个工作日压减到7个工作日。对于国家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做好政策指导,用地预审随到随办。

三、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征收,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措施,实事求是解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中划定不实、非法占用、政策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形成真实可靠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张图”,严控严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各县区要立足挖潜,突出集约,着力通过盘活存量减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压力。开源节流,积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拓宽补充耕地渠道。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调剂政策,出台并严格执行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征地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履行土地征收前程序,各县区均设立土地征收信息专门账号,该账号专人专用,专门负责已获批征地信息的填报和公开工作,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规范土地出让,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一)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土地供应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拟供应土地必须具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以及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防止出现土地闲置。

(二)加强合同履约落实。土地出让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均应严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及宗地应达到的土地条件将土地交付受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的,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也可与受让人协商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置。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的,除不可抗力外,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强化供后监管。土地供应后,应及时将已供土地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依托系统,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对本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因地施策,保障项目及时开发建设。

五、规范土地登记,保障土地交易安全

(一)严格规范土地登记。市、县区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坚决杜绝违规登记、虚假登记。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可能性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二)严禁违规抵押登记。市、县区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要严格审查,查明是否存在禁止抵押登记的情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及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的,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况,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各县区要在2018年国家土地督查北京局已查出问题的基础上,对已违规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建立整改台账,采取提前偿还贷款、解除或置换抵押物、追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税费、依法注销违规登记等措施,坚决予以整改。

六、严格执法监管,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一)强化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要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新格局。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日常执法,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管地新机制,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乡镇尤其是村“两委”的作用,将村委会(居委会)划分为若干网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按时报告,实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目标。对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后未依法制止及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七、强化组织推动,营造良好用地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作为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把规范土地管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双创双服”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依法规范土地管理,坚决防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全面排查整改。各县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整治、矿山整治以及违法用地专项整治等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工作,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到的土地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五到四从四多”工作方法,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军令状,全力推进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市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区的监督检查,督促县区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对组织不力、搪塞敷衍、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市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

(三)优化审批服务。各县区要深入落实好、开展好省、市部署的“三深化三提升”活动,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资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行政许可标准体系,建立完善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规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营造良好用地环境。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