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1-03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秦政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8〕31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355
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有关规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为:山东堡路—西部快速路—兴凯湖路—102国道—北环路—东港路—港口医院合围以南区域(含秦皇岛港东、西港区)。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港作机械等。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