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9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秦政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19〕15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27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62要求,2018123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予以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列入修改计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限期延长至2020930日。起草实施部门要抓紧启动修订程序,防止因文件失效出现“空档”。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公布的,自202010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3.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

          4.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5.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2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9924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标题、文号

废止理由

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168号)

不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冀政办〔2018190号)要求

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2208号)

 

已被《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和《提高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十二项关键措施的通知》(冀公交字〔2015325号)全部涵盖

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秦政〔2013146号)

上位法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秦政办〔201342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悖

 

5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415号)

已被《秦皇岛市重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暂行办法》(秦政办字〔2018166号)取代

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59号)

上位法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76号)

已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3号)取代

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秦皇岛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42号)

工作任务已完成

9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停车资源经营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3号)

已被《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涵盖

10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34号)

已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秦政办规〔20186号)取代

1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委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71号)

机构改革该部门已撤销,无委派监督职责

1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规〔20176号)

与《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7号)文件相抵触

1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秦政发〔201628号)

被新制定文件取代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文件标题、文号

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发〔201518号)

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卫计委等部门秦皇岛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秦政办规〔20174号)

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规〔20172号)

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12号)

5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414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秦政字〔201626号)

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75号)

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10224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附件3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

 

一、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3109号)

1.将全文中的“国有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2.将全文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3.将全文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

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6号)

将全文中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2号)

.将全文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将全文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将全文中的“市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将全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将全文中的“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四、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3号)(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将全文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将全文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将全文中的“市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将全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将全文中的“住房保障和房管”修改为“住建”。

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告 (秦政字〔201517号)(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1.将“一、我市城市区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中的泔水类废弃物,由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运输至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的具有餐厨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并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实行三联单式统计管理;废弃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的具有处置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并与各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修改为“一、我市城市区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餐厨废弃物中的泔水类废弃物,由属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具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至具有餐厨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并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实行联单式管理;废弃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并与各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将“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违者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违者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违者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违者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全文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00181号)(秦政字〔201739号修订)

.将第七条“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修改为“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将第二十二条“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对供热单位及用户实施执法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修改为“市供热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供热单位及用户实施执法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删除第三十五条一款(一)、(二)、(三)、(四)、(五),保留第三十五条一款(六),调整后第三十五条“热费收缴办法: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

七、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27号)

.将第三条一款“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规划的编制及落实、全市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城市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及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加气站的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参照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规划的编制及落实、全市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城市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及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加气站的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参照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将第八条一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将燃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燃气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得开工、投产。燃气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总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市城市管理局对燃气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的审查意见。”修改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将燃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燃气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得开工、投产。燃气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总竣工验收时,应出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的审查意见。”

.将第四十五条二款“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改为“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445号)

.将全文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删除全文中的“地震”。

.将全文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将全文中的“卫生”修改为“卫健委”。

九、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3号)

将第二十一条三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返还。”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

十、《秦皇岛市规范烧烤管理若干规定》(秦政规〔20184号)

1.将全文中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将全文中的“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4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文件标题、文号

修订理由

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秦政〔2013197号)

上位法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已修改

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修正《关于〈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字〔201528)

 

上位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拟于年底完成修订

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1463)

 

上位法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公规〔20182号)已修改

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68号)

河北省近期将出台系列有关医疗救助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