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规〔2018〕8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4-8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秦皇岛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净化用电环境,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窃电预防和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用电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电监督管理,对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工作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与供电企业建立预防和查处窃电长效工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在供电企业设立警务工作室。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威胁窃电查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在预防和查处窃电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窃电查处属实且窃电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

(一)查处窃电行为属实且窃电数额巨大;

(二)查处窃电行为属实且窃电主体逃逸,无法进行窃电处理;

(三)查处窃电属实且窃电主体拒不接受处理;

(四)制售、贩卖窃电设备,采用技术手段协助他人窃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人民银行联合供电企业制定电力客户信用管理合作协议,明确信用登记管理流程和信用登记客户范围;负责信用登记客户的纳入、退出管理。

第九条 各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职责部分)负责对窃电设备生产、经营、销售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第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伪造封印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负责对影响计量装置运行、妨碍用电检查工作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督导检查,并督促各县区政府进行依法拆除治理。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负责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依法约定用电计量装置的保护、维护责任和电力用户窃电行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负责加强内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按规定对供电线路、用电计量装置和用户用电情况进行用电检查,维护电网安全和供用电秩序。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负责加强供电设施技术改造,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反窃电水平。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负责定期对供、用电设施开展检查、检修,及时预防窃电行为造成的用电安全隐患,保障安全、可靠供电。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窃电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收集窃电证据。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对辖区内的窃电用户做好客户信用登记及相关业务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并定期将窃电用户基本信息及窃电情况报窃电用户所在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将辖区范围内客户信用信息报送市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和制造、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窃电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