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0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提案字〔2018〕6号        索引号:58/2018-100944

 

王彦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重大建设工程以固定铭牌标志事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发布实施,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20113月,我市印发《关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对永久性标牌公示的内容、规格、材质以及设置位置提出具体要求,并规定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经我市相关部门严格督导落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竣工工程均已按要求设置了永久性标牌,促进各方责任主体提升质量信誉。
20116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冀建质2011156号),要求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我市严格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执行,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责任主体责任意识和工程质量逐步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管理,2016年,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管理和增加设置质量保修期公示牌的通知》,要求自2016111日起,我市范围对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增加设置质量保修期公示牌,标明正常使用最低保修期限,公示牌的规格、材质要求和保存年限等同责任标牌一致。文件的实施,使业主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建设工程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将继续秉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切实从人民利益出发,把好建设工程质量关。
 
 
201875       
 
 
 
领导签发:吕国新
联系人及电话:潘铁成、刘丽娜03353220397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