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2023)

发布时间:2023-01-18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19-132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制发文件。包括政府令、政、政办等公文。市政府报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市政府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平级地、市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不予公开。

3.市政府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保障机构、保障措施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市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会议、统计数据等。

5.市政府机构设置、组成等

(二)公开形式

1.市政府公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主办,每两月一期。主要刊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印发的重要文件等。

2.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秦皇岛(www.qhd.gov.cn)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办公在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3.市政府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gh_3cdac0e36a97(中国秦皇岛)和微博:https://weibo.com/u/7325913811(秦皇岛政务)。

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秦皇岛市档案馆、图书馆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以上地点查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市档案馆地址:海阳路260

市图书馆地址:秦皇东大街80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办公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受理申请机构:秦皇岛人民政府办公,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联系电话/传真:0335-3220519邮政编码:066000

()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网站在线申请的,申请人需登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网站,进入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网站在线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网站在线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