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始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发布时间:2010-07-12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商务动态第51期        索引号:167/2010-112521

近日,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在2010 1031日前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必须在2010 1031日前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发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愈期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商改处供稿)